路加福音第八课:钱财(路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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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主,首先请你救我们脱离强解圣经的过犯,并将你的真理借着今天的学习指示给我们。愿我们渴望你的真理如鹿渴慕溪水,而不是出于好奇和骄傲。因为你的话里有生命,我们若不跟随你就沦为失丧的。为你找到我们并继续带领我们的长进,我们在基督里献上感谢和赞美,阿们!

让我们先来学习神的话语,请诸位一起读路加福音16:1-18:

1 耶稣又对门徒说,有一个财主的管家。别人向他主人告他浪费主人的财物。2 主人叫他来,对他说,我听见你这事怎么样呢?把你所经管的交代明白。因你不能再作我的管家。3 那管家心里说,主人辞我,不用我再作管家,我将来作什么?锄地呢?无力。讨饭呢?怕羞。4 我知道怎么行,好叫人在我不作管家之后,接我到他们家里去。5 于是把欠他主人债的,一个一个地叫了来,问头一个说,你欠我主人多少。6 他说,一百篓油。每篓约五十斤管家说,拿你的账快坐下写五十。7 又问一个说,你欠多少。他说,一百石麦子。管家说,拿你的账写八十。8 主人就夸奖这不义的管家作事聪明。因为今世之子,在世事之上,较比光明之子,更加聪明。9 我又告诉你们,要借着那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10 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义,在大事上也不义。11 倘若你们在不义的钱财上不忠心,谁还把那真实的钱财托付你们呢?12 倘若你们在别人的东西上不忠心,谁还把你们自己的东西给你们呢?13 一个仆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14 法利赛人是贪爱钱财的,他们听见这一切话,就嗤笑耶稣。15 耶稣对他们说,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神却知道。因为人所尊贵的是神看为可憎恶的。16 律法和先知,到约翰为止。从此神国的福音传开了,人人努力要进去。17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18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上面的经文一直被称为是路加福音中最难解释的比喻,在教会历史中更是众说纷纭。所以我们今天将略去语法方面的释经部分,直接研讨这个比喻的神学意义。我先介绍两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和他们各自引人入胜的观点,然后与诸位分享一下我对这两种观点的简单评论,最后给出我个人的神学理解。

一、J. Duncan M.Derrett

  1. Duncan M.Derrett 伦敦大学东方法律专业的教授,他本人并不是基督徒,而是一位犹太学者。在其专著《新约中的律法》(Law in the New Testment)一书的第四章,他专门讨论了“精明管家的比喻”。在他看来,“精明管家的比喻”之所以成为释经学的经典难题,主要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个比喻应该在哪一节经文结束?第二、谁是第8节中的“主人”?在第8节中,这主人夸奖管家的精明,那个“因为”引进的是什么理由以及谁的理由?最后,这个比喻是如何被耶稣用来教训门徒的?

他首先认为,如果没有耶稣时代的历史背景知识,是无法正确理解这个比喻的,因为这个故事部分建立在犹太人的经济生活实践基础之上,部分根基于犹太律法;此外,理解这个比喻必须考虑法利赛人的法学理论以及当时公众对这比喻的通常反应。J. Duncan M.Derrett认为,这个比喻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学问题。更具体地说,这个法学问题实际上是围绕两个关键问题展开的:第一是关于代理人或管家的犹太律法(Law of Agency);第二是关于高利贷的律法(Law of Usury)。按代理方面的规定,一方面,代理人(管家)可以全权行使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权力;另一方面,委托人无权要求代理人行违法之事,若代理人行非法之事,罪责自负——因此,代理人可以修改委托人的不当委托而行合法之事,尽管他所做的可能并非委托人授意的。与此同时,J. Duncan M.Derrett确认这位财主是一个放高利贷者——根据是5-7节经文——而按法利赛派的拉比们的法学观点,高利贷是上帝的律法所禁止的,在犹太法律文化中,高利贷者如同抢劫犯。所以法利赛人往往采取规避相关法律的办法,就是通过一些实物交易来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并通过一些人定法律或法律解释赋予这种规避行为以合法性。这是以人间法律对抗上帝的法律。而在这个比喻中,油和麦子是生活必需品,因此,这种变相的高利贷行径是极端邪恶和伪善的。

所以这个管家在危机中利用了上述局势:将债务人从实质上的高利贷压榨和奴役之下解放出来,是符合上帝的律法的,因为按上帝的律法,这不义的财产根本不属于他的财主。管家也通过这一“义举”将自己从财主的非法行为中分别出来,尽管他以前显然参与了这些高利贷犯罪。不仅如此。此时他的“义举”也可能为财主在公众那里换回好名声,使公众相信他的“义举”代表着财主。所以于法于理,财主都无话可说,他只能认可管家的越权行为,尽管他的夸奖是极不情愿的。而对于那些债务人来说,他们将旧的合约涂改了,将自己置于“新约”之下获得了新生。这一切改变,源于管家对上帝律法的顺服或向神归正——“He decided to obey the creator instead of his creature……Here the steward had nothing to fear, for of course the oath related to the Law of God, not the law of man”(pp.72,73)。财产的真正主人并不是这位财主,因为只有神是万物之主——帮助穷苦人就是把钱财还给上帝。

  1. Duncan M.Derrett显然坚持管家在这里的行为是“义”的,而财主是不“义”的,因为管家顺从神的法律而不是人的法律。这是J. Duncan M.Derrett的核心观点。所以,在这个比喻的结尾处,表面上是主人在夸奖这个管家,实际上是耶稣在夸奖这个管家(8-9)。与此相关,耶稣是用管家的事例来教导门徒,而按J. Duncan M.Derrett的解释,门徒(apostle)一词就是从管家一词(Agent)演变而来的。此外,他显然也赞同关于这个比喻截止于第13节的传统观点。

二、Arthur A. Just Jr.

Arthur A. Just Jr.是印第安那州Fort Wayne 协和神学院的教授,也是路德会著名的牧者,他在释经学方面有独到的贡献,特别是对路加福音的注释颇见功底。

Arthur A. Just Jr.在他的注释里,首先将路加福音16:1-13这个比喻和路加福音16:19-31的比喻联系起来,把二者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即耶稣教导门徒怎样面对钱财问题,或者说,怎样面对上帝和玛门。路加把这个两个比喻放在耶稣前往耶路撒冷的“十字架道路”之中,更具体地说,这场讲论是从路加福音14:25开始的,那时开始有很多人跟随耶稣。这些谈论应该放在“十字架道路”的语境中去理解,在某种意义上,“十字架道路”就是离开玛门偶像而顺服神的道路。事实上,路加福音三次重点讨论了钱财问题,而这三次都发生在“十字架道路”上:路加福音12:13-34;16:1-31;18:18-30。这一系列的讲论服务于这样一个主题:“这样,你们无论什么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14:33)。

Arthur A. Just Jr.也支持这种解释,即困境中的管家所采取的修改帐目的应变策略使自己和财主都赢得了公众。但是,Arthur A. Just Jr.所关注的侧重点完全不同:“The focus of the parable is not on the dishonesty of the steward, but on the mercy of the lord”(“这个比喻的焦点不在于管家的不忠心,而在于主人的怜悯”);因为这个“主人”在这里就是三位一体中的父神,the lord就是The LORD。Arthur A. Just Jr.进行如此“寓意”解释的理由之一是将这个比喻和前一章的“浪子回家的比喻”联系在一起,在那里,浪子像这位管家一样浪费资财,不过浪子伤害的对象是父亲,而管家伤害的对象是主人。Arthur A. Just Jr.无疑认为那位父亲和这位主人都代表着“天父”。

“神的爱”首先表现在“主人”对待管家的态度上,因此他并没有把这位胡作非为的管家送进监狱或者实施惩罚。这本是主人应有的权力,但他因为怜悯而没有这样做。其次,恰恰是靠着主人的怜悯,管家才得以发挥他的“聪明才智”,去修改债务人的帐目;因为管家相信主人必然是大有怜悯的人,正如主人过去怎样对待自己的,因此主人不会惩罚他的“善举”。同时,债务人愿意接受管家的更改,也是因为他们对主人怜悯的信心。最后,“怜悯”主题强化在主人对“不义的管家”的夸奖上;他本来可以愤怒地翻转管家的越权行为,但他没有,因为“祂就是爱”,常怀怜悯,大有慈爱。Arthur A. Just Jr.进一步引用以下经文来支持自己的解释:“你们若借给人,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偿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你们要慈悲,象你们的父慈悲一样”(路加福音6:34-36)。在这种解释之下,一个神学风险就被铲除了:管家并不是靠行为称义——他仍然是“不义的管家”——但靠主人的怜悯和对这怜悯的信心而被“夸奖”。

如果说路加福音16:1-8关注的是“神的爱”这一主题,那么路加福音16:9-13则转向“信心”主题。在接下来的经文里,“大事”和“真实的事情”就是信心,就是属天的事情。Arthur A. Just Jr.把路加福音16:13节视为这个比喻的结论。这个管家之所以被夸奖,就是因为他选择了侍奉“主人”而不是玛门;而管家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出于对“主人”怜悯的信心。

三、简评及我的观点

  1. Duncan M.Derrett和Arthur A. Just Jr. 的观点在某种意义甚至是针锋相对的,对于J. Duncan M.Derrett来说,“主人”是邪恶的,而管家是义的;对于Arthur A. Just Jr.正相反,“主人”成了上帝的化身,而管家不是行为称义,而成了信心英雄。J. Duncan M.Derrett 的难处在两个方面:第一,“主人”的邪恶在这个比喻中缺乏有利的证据;第二,管家之义与这段经文相冲突,一方面,8a仍称呼其为“不义的管家”,另一方面,更明显的是,耶稣清楚地告诉听众这位管家是一位“今世之子”,而非“光明之子”。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Arthur A. Just Jr.,即没有足够的经文根据支持管家是信心英雄。不仅如此,对于Arthur A. Just Jr.来说,更大的难处是,如果把财主象征为父神,那么就和路加福音16:19节发生了明显的冲突:“有一个财主,穿着紫色袍和细麻布衣服,天天奢华宴乐”。并且路加福音16:11节已经将财主的钱财说为“不义的”,由此可见财主并非“善辈”。事实上,路加常常把财主和信心相对立,尽管基督教从来不诅咒财富,仅仅反对财产的滥用,特别是对财产的偶像崇拜。

不过我仍然向诸位推荐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因为其中包含着诸多值得重视的真知灼见。J. Duncan M.Derrett关于历史背景、特别是法律背景的知识对释经很有助益,而Arthur A. Just Jr.对当下语言环境的强调,以及对“行为称义”异端的警惕,都是非常宝贵的。接下来谈谈我个人对这段经文的理解。

首先,也许我们不需要一定要把这故事里的人物“象征”为神或门徒,他们就是世人(今世之子),就是真实世界里的他们自己。耶稣的目的并不在于管家和财主是谁,而在于门徒从这个故事中应该得到哪些教训,基督徒应该借着这些教训成为什么样的人,特别是怎样面对玛门和信仰。

其次我们来简单解释一下这个故事:路加福音16:1-4介绍了故事的背景,人在财产拜物教下的世界里陷入绝境,这种困境预告了后面的经文:世界里根本没有永恒的账幕,信靠耶和华强似依赖人(财主和管家都是靠不住的)和玛门。5-7节详细说明了管家是怎样的“聪明”和怎样的“不义”。不仅如此,财主的不义(“高利贷”是可以援用的解释,参考申命记23:19)分享了管家的不义,这种普遍堕落的状况不仅为十字架道路预备的人类背景,而且直接联系到保罗神学所强调的“没有义人,一个都没有”这一信条。

第三,我们来看看耶稣对这个故事的“应用”,16:8-18节。我个人希望把这个故事延伸到第18节,而不是传统上到13节就结束了。从8-18节,依次递进着“聪明”、“忠心”、“信心”三个主题,而这三个主题都是通过面对“钱财”问题的挑战来阐明的。最后关于“律法”的讲论并非随意编辑进来的;正相反,“律法”的功能是叫人在钱财问题上知罪,最后18节关于休妻的例子是为了进一步论证神的律法是看人内心的。我们先说“聪明”。在8-9节,耶稣教导门徒要学习“今世之子”的聪明,就是正确地使用钱财,为天国之路服务。但接下来在10-12节,耶稣教导门徒,要“今世之子”的聪明,但不要“今世之子”的不义,即要在“真实的钱财”(真理)上“忠心”(历代志下19:9;何西阿书11:12;哥林多前书4:2;提摩太前书1:12;马太福音24:45)。那么人怎样才可能为真理誓死忠心?关键是信心。13节将两种信心对立在那里,一方面告诉我们不忠心就是因为侍奉玛门,而忠心源于侍奉神,源于信仰。上述递进的主题也可以这样解释,彼得后书1:5,“正因这缘故,你们要分外地殷勤。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有了德行,又要加上知识”。知识对应着聪明,德行对应着忠心,而信心是最根本的。这样教导的目的是:“你要在耶和华你的神面前作完全人”(申命记18:13);“所以你们要完全,象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马太福音5:48)——“耶稣说,你若愿意作完全人,可去变卖你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马太福音19:21)。

值得一提的是,13节不仅将16章的两个故事连接起来,也直接将两个故事分别和律法问题联系起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仆人不能事奉两个主”,这句教训不过是将“十诫”的第一条重新总结出来而已:“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耶稣也曾这样总结过律法:“耶稣对他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22:37-40)。所以,一方面,这一总结将故事中的所有人物(财主和管家)都放在罪人的位置上,另一方面,也把法利赛人归入罪人——没有人尽心,尽性,尽意,爱神,也没有人爱人如己。也正是因为第13节经文,我们不能把14-18节开除这个故事,因为那里进一步解释了这句经文的律法含义。否则的话,14-18就真的成了杂乱无章偶然嵌入进来的。

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在“管家”的概念上有更多的思考,福音书多处关于“管家”的比喻应该不是偶然的。保罗这样说:“人应当以我们为基督的执事,为神奥秘事的管家。所求于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哥林多前书4:2);“监督既是神的管家”(提多书1:7a)。彼得也说:“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赐彼此服事,作神百般恩赐的好管家”(彼得前书4:10)。这些经文应该回归于创世记1:26,“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道理很清楚,人在世界上的角色就是神的“管家”。但由于犯罪,人成了钱财的奴仆,从而背叛了神。钱财偶像无疑在人的背叛和堕落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正如使徒所见证的:“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前书6:10);“因为你们确实的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以弗所书5:5)。正因为如此,圣经告诉我们:“你要嘱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不要自高,也不要倚靠无定的钱财。只要倚靠那厚赐百物给我们享受的神”(提摩太前书6:17)——这就是“精明管家的比喻”了。 神的智慧何等高深,而祂又是这样的爱我们,阿们!

任不寐,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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