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民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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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我们,互联网络的自由撰稿人,个人网站站长,以及关心网络自由的人士,互联网使用者,在此发布《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以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使用网络的合法权利。

我们认为,以下原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网络公民权利”属于公民自由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公民权利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网络言论自由:公民有权利在互联网建立网站、网页,有权利在任何公开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栏发布个人意见,非事后法律追溯不受预先禁止,被追溯的对象仅限于侵犯网络言论自由   和“明显而现实”的诽谤行为。

(二)网络信息自由:公民有权浏览任何网站、网页,公民有权通过电子邮箱、电子公告栏等交换信息,任何屏蔽网站和监视、禁止、限制、破坏上述个人信息交换的措施都视为非法。

(三)网络组织自由:公民有权利建立网吧等网络服务机构,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不得建立许可证制度。

为此,我们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建议中国立法机构、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组织对此法律的合宪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我们确信,在目前的情况下,关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自由的管辖权及其合法性,都有必要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违宪裁定,或根据法律规定,交付全民讨论。我们建议,依法制订限制政府权力以及限制政府侵犯网络自由权利的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我们最后重申:现代政府立足于每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组织团体的权利、质问政府决策的权利、以及公开批评政府的权利。只有通过自由和不受检查地表达意见,社会才会出现文化繁荣和政治和平。网络自由对人类和中国的进步事业具有开创性的建设意义。中国社会的近代转型失败的原因之一是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包括公共领域对海外和国内民间社会实施封锁。今天,我们有理由对闭网锁国的政策保持警惕。 现代社会是开放社会,值此中华民族再次面临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历史关头,任何封闭的措施都不利于中国社会与世界接轨,不利于中国社会的和平、进步。时局迫使我们再次进入一个责任的时代,每个公民和政府对此负有责任。捍卫网络自由已经刻不容缓。

《网络公民权利宣言》签署名单

◆欢迎读者签名。请把你的名字与所在地送来下址◆

dforum-owner@yahoogroups.com

原始签署人:

任不寐、王怡、余杰、余世存、陈永苗、吴思、刘晓波、师涛、杨小凯、茅于轼、赵诚、郝建、张远山、牧沐、黄佶、笑蜀

新签署人:

(美国纽约)洪哲胜、(深圳)赵达功、(泰国曼谷)陈泱潮、(法国巴黎)蔡崇国、(美国纽约)徐水良、(湖南省娄底)吴辉、(青岛)姜福祯、(青岛)张名山、(济南)车宏年、(济南)申贵军、(济南)刘玉宾、(济南)邵凌才、(济南)于傲之、李新德、赵常青、忧国、(北京)万延海、(澳大利亚)张小刚、(南京)许志林、福汐(周兴平)、(美国纽约)高寒、(北京)马文都、(北京)张晓平、(北京)行易、林红、(澳大利亚)方圆、穆叶生、(浙江金华)黄谌、野火、袁洪生、(瑞典)张钰、(美国加州)伍凡

(以下64名由北京何德普提供)何德普、刘凤刚、徐永海、马强、高峰、钱玉民、薛洪、贺大山、王林海、李宝生、江小平、陈青林、何冠昌、张存珠、高玉祥、孟原新、周国强、杨靖、张晖、卢广文、王志新、曹家和、刘唤文、侯杰、沙裕光、王哲、于林尊、王美如、庞辰龙、王根田、刘建新、胡默、孙立勇、马少华,廖双元、莫建刚、曾宁、李家华、方家华、金林志、熊晋仁、韦登忠、吴若海、杜应国、芦永强、黄燕明、孙光全、徐国庆、张重发、吴郁、薛德云、陶玉平、孙庭华、陈德富、季风、杜和平、徐应元、贾三友、赵金鹏、邓永亮、黄晓敏、赵常青(重复)、王洪学、沈良庆

(加拿大)盛雪、(加拿大)顾明、(加拿大)刘邵夫、(加拿大)杜智富、(美国)芦笛、非文人、(美国)狼协、丁凯文、邋遢道士、(德国纽伦堡)费良勇、田佳(笔名:添砖加瓦)、(法国)蔡卫和、(河北沧州)郭起真、(山西太原)韩武、(法国巴黎)陈礼江、(美国纽约)胡安宁、新鬼、ldwdw、(北京市丰台区)徐仰药、(江苏南通)沈淦、易明、(法国)张健、(法国)封从德、(上海)曹建华、(北京)老木、王龙蒙(笔名:中戏)、张伦、(德国)齐墨、(新西兰)吕柏林、(北京)郑怀年(笔名:淮生)、(黑龙江)肖利军、(黑龙江)全力、(黑龙江)杨福文、(吉林长春)唐元隽、(吉林长春)冷万宝、(吉林市)刘绍坤、(吉林长春)李维、(吉林长春)梁立维、(吉林长春)贾伟、(铁岭)姜立君、(辽宁丹东)田晓明、(抚顺)王德丰、(美国纽约)羊子、(瑞典)茉莉、(瑞典)傅正明、(北京)刘国强、(北京)李世忠、(北京)陈设华、(武汉)羿高歌、(湖北)刘飞跃、(纽约)萧强、(美国纽约)刘青、(重庆)扬帆、(成都)欧阳懿、

(台湾台北)杨淑明〔有条件签署〕

本人参与签署《网络公民权利宣言》,但认为网络公民权利各条  应有如下修正∶(一)法律追溯对象应包含暴力与色情的犯罪活动。(二)民主政府若经国会立法与法院同意,有权监控网络讯息。(三)网吧应有许可证制度,但只能限於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未成年民众。

胆战心惊、张三一言、魏碑、贝苏尼、山贼、人权天赋、paul137、(杭州)东海一枭、(重庆)邓焕武、(重庆)闫家鑫、(重庆)王明、(重庆)李运生、(重庆)许万平、(重庆)何兵、(重庆)熊志力、(重庆)张杰、(美国)黄慈萍、(美国剑桥)郭罗基、(北京)赵伸、(北京)吴天民、(北京)白东平、(北京)景中、(北京)李全利、(北京)李春明、〔北京)梁景路、(西安)林牧、高凯、张宗爱、魏光君、马骏

(共205人)

200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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